一、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定向供应的公租房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区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倍。
3.家庭财产(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产或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轿车购置金额低于16万元且排量不超过1.8l;工商注册登记实缴资金不超过5万元,认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二)新就业大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取得全日制本科、高专或高职院校毕业证书,或者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毕业未满2年;
2.申请人在城区就业创业,且其单位为其在城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3.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产。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城区稳定就业,截止申请之日的上月,其单位连续为其在城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2.申请人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倍;
3.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产。
中省在宜单位或在宜设分公司的企业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其单位未在城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应至少由单位在城区缴纳一项其他社会保险。
申请租赁补贴的,应在城区范围内市场上承租住房,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承租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申请时应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或者住房租赁合同并由租赁双方对租赁信息准确性和租赁行为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承租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建的住宅,需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批地建房审批表,没有租赁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批地建房审批表的,由社区居委会(含村委会,以下简称社区,下同)在受理申请时核实其租房居住情况。
二、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租房、定向供应公租房和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纳入网格管理的社区提出申请,对申请信息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授权公租房审核单位或由其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
(二)受理。社区接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信息完整、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受理,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下同),需核对收入、财产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信息同步报送至区民政部门;资料不齐全、信息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街办、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社区提交受理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区民政部门出具核对报告,街办签署审核意见。
(四)审批、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受理资料和审核意见后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核对历史房产的进行核查,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和社区同步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调查不成立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企业申请租赁补贴的职工较多时,可由企业代为职工集中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请租赁补贴的,由职工本人对其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签署租赁合同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集中申请受理、审批;其中,企业集中申请的对象中需审核收入、财产的,区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城区无所有权现住房的,可向本单位申请租住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的公租房。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的公租房的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职工人员花名册等申请资料,提交园区管理办公室或所在街办。
(三)园区管理办公室或街办接到职工人员花名册等申请资料,应会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对该单位的运营、信用等状况完成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将运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审核意见和职工人员花名册等申请资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到职工人员花名册等申请资料后,应按照规定条件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名单在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签署审批意见,并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依据承租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或向相关主管部门获取的资料实施租金减免。具体条件、标准和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低保(含分散供养特困)、低收入家庭依据低保证、低收入证明等,在证明有效期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分别减免90%、70%;
(二)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及高职、高专毕业生依据毕业证,自办理入住手续起36个月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分别减免60%、50%;
(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依据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证明,在补助发放期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20%;
(四)承租人及家庭成员中有1人同时享受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依据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结算单(不得跨年使用),结算年度的租金减免100%;
(五)承租人只剩下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未成年人在居委会监护期间或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的租金减免100%;
(六)承租人仅本人一人且宣告失踪或去世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核销欠交的租金;
(七)公租房承租人诚实守信,长期以来未出现失信行为,按照城区公租房保障对象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减免;
(八)承租人首次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因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维修不能入住的,维修期内的租金减免100%。